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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方向:“基本扣除+专项扣除”

发布时间:2020-07-17 1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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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高收入标准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被称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的消息流传一天后,被官方辟谣,称这是一种推演和误传。个税改革要进一步均衡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资本和财产收入是管控的重点。

谣传的起因是,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中,提及“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有媒体解读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要加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只是自行申报个税的标准,属于税收管理上的一种界限划分,即使在2006年出台时也不是划分高收入的标准。收入高低是相对概念,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很难确定一个全国标准,国际上也没有法律确定的高收入标准。

出台意见是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促进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其中涉及税收的内容只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表述,需要全面、正确解读,不宜过度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个税改革原则是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通过税制设计,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进一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力度。

具体来讲,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比如今年起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对高收入者,既要加强征管,提高征收率,又要适当完善政策,进一步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税负水平,资本和财产收入是管控的重点。

目前对资本所得征税的难点在于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很难掌控足够的资料来确定申报是否属实。此外,现金交易的存在也是征管面临的难题。征管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决定了个税改革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个税改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关键是要形成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形成绝大多数人能够认可的立法。简单地限高拉低,会挫伤积极性。

201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61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3%,而欧美国家占比多在40%左右,差距较大。现行个税采取分类计征的方式。由于征管的难易程度不同,工薪阶层事实上成为了个税缴纳的主体,收入多元的高收入群体反而容易避税。

二、国际个人所得税征收经验

个人所得税良好的收入与调节功 能为举世所重,其制度的复杂性和强政策性也为人们所普遍认同,其方案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本国国情,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虽然具体的认识、学术的观点一向众说纷纭,但西方发达国家在开征个人所得税200多年的历史中,毕竟产生和总结了诸多带有规律性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照和借鉴。

国外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总结起来,国外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多划归中央政府所有,且为中央的主要税种将个人所得税设定为中央税。一方面是为避免地区间为争夺税源而人为设置障碍,阻碍人力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经济周期波动中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也客观上要求由中央政府来掌握控制为宜。从市场经济各国实践看,个人所得税大都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始终位居美国联邦收入榜首,其占比均在35%以上,韩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自 1980年以后跃居为第二大税种。

二是个人所得税大都实行综合计征。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和混合计征(也称二元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分类计征即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额或税率等,其好处在于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税负,弊端在于不能很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综合计征即将全部所得看作一个整体,按照统一方式(如统一的扣除额、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好处在于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弊端在于对征管条件要求比较高;混合计征是指将大部分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仅对特定项目所得实行分类计征办法。该方法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能总体上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又可以区别对待。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税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

三是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3-6级不等, 最高边际税率一般40%以下。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承担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因而超额累进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普遍采用的税率形式。如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为6 级,德国和英国为3级。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多数不超过40%,如美国为35%,日本为40%,新加坡为20%,英国为40%(2010年将调整为50%),德国为45%。

 四是征收方式上,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为主,年终综合计算税款,多退少补源泉扣缴(pay as you earn), 也称预提税(with-draw tax)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方式,被世界多数国家采用。如在OECD国家中,除法国和瑞士外,其他国家的工薪所得均采用源泉扣缴,22个成员国的股息所得以及21个国家的利息所得也采用此方式征缴。美国9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通过源泉扣缴来取得。源泉扣缴的好处在于 税款支付与现有收入水平联系起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可以有效控制税源,防止漏税。自行纳税申报包括日常自行申报和年终综合申报两类。日常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不适用源泉扣缴的收入所规定的申报制度,几乎所有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年终综合申报主要是为弥补源泉扣缴和日常自行申报的不足。不同国家对年终综合申报的规定有所不同。

三、房贷利息、学费、养老费可抵个税

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是个税改革的方向。可在现有工薪所得基本扣除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我国目前工薪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约占201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该比例大大高于国际上实行综合税制国家的水平,在改革中不宜再简单地提高基本扣除标准,而应与专项扣除项目统筹考虑,为专项扣除项目预留空间。专项扣除项目和标准应兼顾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综合所得个税改革很复杂,因为最终要把个人所得收入,即11项分类所得综合在一起,然后再做一个并非简单的在工薪项下的扣除,而是说要做分类的一些专项扣除。

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比如说基本生活的这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比如说抚养一个孩子,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还是大学阶段,要给予扣除。当然我们现在是放开“二孩”了,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真正的费用到底是多少,也不太一样。税法也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总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有赡养老人,这些都比较复杂,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

四、个税改革要让民众减少“拔毛的痛感”

尽管相关方案还没有公开,对一些项目的扣除也还停留在设想之中,但作为对民意的善意回应,个税制度的这一改革方向无疑是值得肯定的。缴纳个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个税征收也是国家的一种刚性权力,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工薪阶层普遍承担着较重的生活压力,而个税征收毕竟是一种“雁过拔毛”,国家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就应该尽量让民众减少“拔毛的痛感”。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每一个老百姓都有权利分享这种发展的成果。除了对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普通民众的收入以外,在个税改革中让民众产生获得感,也是分享成果的一个重要途径。

个税制度改革已经起步,但是这种改革应该与全面深化改革齐头并进。比如,要将所有收入综合在一起,就需要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的信息系统,推进货币无纸化交易。特别是对一些项目的扣除,更需要对纳税人家庭情况有科学的分析,这需要进行大量基础性工作,牵涉的人力物力非常庞大,税务部门是否挑得起这副担子还是一个问题。

因此,先做一些比较简单的部分,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把它完善化。那么,从目前来看,将购买首套房的房贷利息税前扣除是可以先行起步的一项工作,它不仅有利于民众改善住房,而且有利于正在推进中的商品房去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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