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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的回复,让新能源从业者集体傻眼

发布时间:2024-07-01 21:40:46

来源:齐鲁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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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国家能源局的一则回复,让多数新能源从业者集体傻眼。

文字太多,湾仔先为各位老板整理出问题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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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光伏电站投资公司,拟在山西成立“项目公司”与一家冶金企业合作,投资建设与经营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冶金企业要求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于是投资公司准备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备案。
当地能源局认可以“项目公司”为备案主体做余电上网。
问题来了,供电公司不认可,要求以“冶金企业”为主体来备案才行。
所以投资公司就来咨询国家能源局,当地供电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看到这里,湾仔有一种对方是跑过来拿“尚方宝剑”的图片
那么,国家能源局又是怎么回复的呢?
依旧是文字过多,湾仔将重点罗列给各位老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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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首先是表达,电力用户可以自己投建光伏发电系统,也可与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合作,并且鼓励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冶金企业作为电力用户,想采用余电上网的模式没问题,与第三方合作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也没问题。
但关于以“项目公司”为备案主体,而非冶金企业,去采用余电上网的模式,是否合规。国家能源局的回复,让人摸不着头脑。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这段话给人的感觉很模棱两可,好像说了,又好像没说。
回复中提到,投资企业可以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看这意思,是说当地供电公司违背政策了?
但湾仔又发现,对于余电上网模式,政策中只提到各类电力用户可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冶金企业作为电力用户,建设余电上网模式的光伏项目没问题。
但投资企业不属于电力用户,政策中也没有直接点明投资企业可以投建和经营,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所以,当地供电公司才会提出,以“冶金企业(用电主体)”作为备案主体,才能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否则只能是全额上网。
湾仔也去咨询了同行,对方表达提问者可能是为了倒卖路条的居间人,因备案受阻前来咨询。按照全国市场来看,以项目公司来备案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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