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
浏览量:
一般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没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的。但福建永安众联担保公司,却成了其法定代表人张福林高利贷的集散地,公司也变成张福林个人非法集资的平台。其通过民间非法集资,尔后以高利贷形式向外放款,从而赚取中间差价。
据媒体报道,张福林、众联公司集资的对象不特定,其中有商人、有公务员、也有法官。此前,该公司拜年费花84万一事遭曝光。
众联公司的办公室已人去楼空
据众联公司的财务资料表明,2012年7月24日,其支付给刘有2.25万元利息,而该款是众联公司向刘有集资100万后,14天时间产生的利息。照此计算,众联公司非法集资的月息达4.5%。
而此前的2012年7月2日,众联公司也曾向刘有集资过750万,19天时间支付利息21.375万元。
除刘有外,众联公司还向张中首、董建华、罗健康、王英、邓丙灿、吴文龙等100多个不特定对象集资。其中,吴文龙原为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副局长曾于2012年2月13日、4月30日收取众联公司“利息”1.2万元,当然,吴副局长获得的利息总金额远远不止1.2万元。
巧合的是,此前曝出的、永安市公安局侦办的张佛彬“虚假诉讼案”,其案件线索就是由永安法院执行局“发现”的,之后转由该院审判监督法庭移送永安公安进行侦查。而该案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因为众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林的报案。虽然“虚假诉讼案”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批捕,但张佛彬还是被冤枉关押了36天。
众联公司除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其分红也是很有意思的。其在2010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的《股东分红明细》名单当中,除永安市财政局外,其每个股东都分到了钱;为何唯独投资入股了572万元的财政局没拿到分红?这里面也许另有玄机。
不过也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永安市财政局大公无私,就算投资入股了572万,也从来不计较分红获利之事。这种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精神,不正是我们应学习和倡导的吗?
不过话又说回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违法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尤其是融资担保公司。
工商登记表明,众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是: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众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笔就达750万元,至今被法院列为“老赖”的失信信息就多达13条,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万元;其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影响之恶劣,在永安当地几乎人人皆知。
财政局的入股,本以为会让众联公司以身作则地遵纪守法;但事与愿违,这反而成为永安当地相关部门对众联公司之违法包庇纵容的理由。例如逃税、法定代表人张福林的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犯罪问题。
正是永安相关部门对众联公司疏于监管,才造成其危害范围和程度在一天天地扩大和加重。
5月8日,三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李兴华,以“打击和防范恶意逃废债引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话题,做客新浪微博在线访谈,与广大网民进行了顺畅的沟通和互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中,李副支队长谈及了非法集资问题。他认为,如果被骗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应立即停止投资,远离该非法的集资活动,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查处。至于挽回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依职权会尽力追赃挽损。
恰巧,众联公司的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不正是李副支队长谈及的应当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吗?这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一条很好的案件线索。因此,关于众联公司的非法活动,希望司法机关能及时介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阅读:
真实的传统高利贷江湖,套路你可懂?
一段时间以来,现金贷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很大一部分人因其暴利与暴力催收而将其与高利贷相提并论。本文将从高利贷的视角出发,为大家还原一个真实的传统高利贷江湖。
高利贷自古有之,但不能简单地用24%的利率来界定
我国高利贷最初的历史来源,从已有的文献资料中推断,大致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经济行为的出现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历朝历代都有其活跃的身影,不过因其形态不一,古代中国对其并未形成体系化的监管政策。
随着近代全球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信用制度的建立,世界范围内的高利贷资本开始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高利贷逐渐被纳入到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时至今日,全球范围内大致形成了三种规范化的监管模式:统一划线模式、个案判定模式和折中模式。
我国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借鉴的是国际上统一划线的模式。统一划线模式是指通过立法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上限,超过上限即视为高利贷。具体包括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对某些指数的衡平进行相应浮动,如国债利率等;二是在某些指数浮动的利率和固定利率之间确定利率上限,如美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设定由各州自主决定;三是利率上限固定利率,如我国香港地区规定的高利贷年利率上限是48%。
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设定了两条利率边界线,一条是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一条是根据四倍原则并结合央行货币政策司的实际统计数据而划定的24%利率边界。
不过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上处于一个征信相对不完善与信息相对不透明的相对不完备金融市场,笔者认为简单套用24%作为界限,很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而这也是利率市场化长期被呼吁的原因之一。事实上,近三年我国一直在下降的的贷款基准利率也很好地佐证了这一点。
传统的高利贷江湖,暴利与暴力催收套路深
高利贷的暴利手段有很多,比较常见的大致有四种,其运作手法通常有几个步骤,根据某个步骤的侧重点不同,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乘人之危的阴阳合同。其运作手法通常是,先让借款者签订有故事的“阴阳合同”,真合同中表明实际借款金额,假合同则以风控或约束为由虚构高额债务;然后伪造银行流水等证据,一般的方式是先超额打款,然后取回超额部分,形成事实上的转账凭证;最后故意让借款者逾期违约,再以平账等借口为由引入另一家“借贷公司”继续签订更高金额的“阴阳合同”,然后继续让你逾期违约,就这样套中套,直到借款者的财产被敲干榨尽。
第二类是利诱威逼借款者借新还旧。其运作手法通常是,在借款时设置苛刻异常的违约条款,比如逾期还款时限按小时、分钟甚至是秒计算,逾期利息计入本金等;然后故意让借款者违约逾期,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借款者无法联系,逾期则高额本息转为本金,再次加入新的利息,时间极短,债务滚动速度飞快;最后上门收债,若无法还钱则“帮助”或“逼迫”你去其他地方借钱还款,让你最终陷入借新还旧的黑洞。
第三类是眼花缭乱的多重名目。其运作手法通常是,给借款者设置较低的利率但是同时附加押金、砍头息、上门费、中介费、服务费、逾期费等多重明目的费用,使得借款者超出预期借款,比如原本想借5万元,如果想到手5万元,需签订6万元的借贷合同才行,其中1万元就是借贷公司的砍头息或者说是服务费等费用,然而你的利率计算本金却不是5万元而是6万元;然后让借款者故意预期违约,静待本息呈现指数级别增长之后,上门讨债。
第四类是层层隔离的高利转贷。一般而言,正常的转贷发生在企业与正规金融主体之间,但事实上因为银行审核时间过长、转贷期限超短等原因,企业只能通过高利贷过桥拆借,而这种企业过桥借款一般资金量大且日息非常之高,一旦企业无法填补最初的过桥资金,则会出现资金漏洞,而此时借贷公司则会将债务转让给其他“借贷公司”,并让借款者签署更高额度的还款合同,这样经过多次转让之后,需要偿还的借款金额就是过去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了。
当然,现实中高利贷的暴利运作手法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式叠加的,这使得债务可以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倍数增长,实际利率远不止24%,而是本金的10至24倍!
高利贷的暴利可怕,暴力催收同样不遑多让。目前的催收市场,虽已形成产业化的催收行业,但尚未出台规范化法制化的催收监管政策,这使得现实中的高利贷存在各种形式的暴力催收行为。总结来说,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以肉体、精神折磨为主。肉体折磨具体表现有殴打、私拘等层出不穷的法子,精神折磨具体表现有侮辱、威胁等冷暴力行为,比如某催收公司专门聘用艾滋病患者来做上门催收业务。山东辱母案中催债人对欠债人长达一小时的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后,又用极端手段污辱于欢妈妈苏银霞,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例子。
第二类是以社交舆论压迫为主。常见的方式是电话催收,通过日夜不停打电话的方式,骚扰借款者的诸多亲朋好友,甚至干脆就用“呼死你”软件,打到借款者手机瘫痪;此外则是散播负面舆论与流言,引起邻里邻外的广泛议论,破坏借款者的正常社交形象,通过这种社交舆论的压力去逼迫借款者主动还款。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女生裸条借贷事件是此类典型案例。
第三类是以摧毁正常生活与工作为主。这类债务实际上已经被高利贷当成坏账处理。他们催收的目的就是要完全摧毁借款者的正常生活与工作,或者24小时无间断盯梢目标,或者直接限制借款者的日常生活,不搞得借款者家无宁日不罢休;如果借款者想外出躲债,催债者就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周围拉起横幅催债,让借款者威严全无,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
第四类是以牟取全部财产为主。普遍运作手法是前期设套让借款者入局,然后通过利滚利让借款者无法还款,最后暴力催收,逼迫借款者交出自己的所有财产如房、车、祖业、公司等,直到借款者倾家荡产。韩国一度是放贷者的天堂,他们的套路通常是先设定一个时限,用低息甚至无息让人借贷,逾期则开展催收,直到将你榨干。无力偿还则被要求拍摄特殊节目,或者被逼迫卖心脏、视网膜、肾、肝,子宫等器官,不愿意则直接杀人抛尸。
总结来说,传统高利贷是暴利的,暴力的,非法的,残酷的,对社会治安存在很大的危害。然而数据显示我国近6亿的无征信无记录、低收入人群的短期资金需求绝大部分却只能通过高利贷的方式来满足,如何在消除非法高利贷的同时满足这部分群体的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这是个宏大的命题,或许阳光化的现金贷可以期待。
来源:21财经搜索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