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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而此前一天津老太因为使用类似的玩具枪摆地摊被按照涉枪判刑。
根据报道,新县法院一位法官告诉澎湃新闻:“这些都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针对法院是否对这些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是否进行过鉴定,该法官回应称:“没有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此前包括天津老太在内多人因所持玩具枪动能被测定超过标准而获刑。但实际上1.8 焦耳/平方厘米一直被诟病标准偏低。
新闻曝光后,不乏有网友来看法院的笑话,看看河南这家法院会不会被牵涉到“枪支案件中”;也有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警方严格管理枪支是对的,认为这样的报道实际上会影响警方的执法。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到目前为止,河南这家法院已经将拍卖的玩具枪撤下,至少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玩具枪达到了1.8 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
同时网友也应该明白,媒体曝光“法院卖枪”,并不是为了来看法院的笑话,而是希望通过这件事让审判人员能更明白法理。
从这件事看,可以很清楚地明确三个问题:1、并不是所有持有达到1.8 焦耳/平方厘米标准玩具枪的公民都有持枪的故意;2、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大多数人是不能明确知晓1.8 焦耳/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的;3、即便持有达到1.8 焦耳/平方厘米标准的玩具枪,持有行为也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那么,不论是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还是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类似天津摆摊老太那样的公民是否应该因为持有超标玩具枪被判处刑法?这个问题相信真正合格的审判人员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希望有些东西也可以像法院撤下的玩具枪那样,被尽快地撤销;也希望今后审判人员能够推己及人,真正明白刑法字面背后的法理和意义。
文/北京时间工作室 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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