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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起诉“中国乔丹”,4年官司,今天终于改判了……

发布时间:2020-07-17 1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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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四年,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系列案终于宣判了。

今天(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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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

胜诉后,迈克尔·乔丹向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他表示: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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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拉锯战”:乔丹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最高法在2016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

乔丹起诉“乔丹”商标案终于宣判!“乔丹”商标被撤销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对此,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结果不会对乔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

乔丹公司方面:对公司主营业务无影响

对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法在去年已经对大部分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此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马东晓告诉记者,今天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公司的主营业务内,而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

至于乔丹公司是否会采取下一步措施,马东晓说:“我相信他们肯定会回去再研究,现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公司对此事会很重视。”

另外,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本人今日并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就此次判决结果作出任何评价。

以下为乔丹体育的回应:

乔丹起诉“乔丹”商标案终于宣判!“乔丹”商标被撤销

案件回顾:四大争议点

争议一:“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无奈之下,其在经营当中注册了一些“防御性”商标,但从未使用,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争议二:“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乔丹公司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争议三: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驳,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争议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也成为了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中新网、驱动之家、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