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
浏览量:
挖贝网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今日公开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摘牌意见稿),就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提出详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摘牌意见稿》中,股转公司详细列出新三板公司将被强制摘牌的11条“雷区”。
《摘牌意见稿》指出,制定摘牌制度是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摘牌意见稿》中对主动摘牌情形、流程,被强制摘牌的情形和流程分别进行详细规划。
其中,出现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这四种情况之一的挂牌公司应该向股转系统主动申请摘牌。
被强制摘牌中,出现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重大违法、欺诈挂牌、多次违法违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公司治理不健全(参照挂牌条件)、无主办券商督导、被依法强制解散、被法院宣告破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11种情况之一的挂牌公司将被强制摘牌。
附:强制摘牌的情形细则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未能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重大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欺诈挂牌】 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
(五)【多次违法违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
(六)【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
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3.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七)【公司治理不健全-参照挂牌条件】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
(八)【无主办券商督导】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九)【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来源:挖贝网
最新资讯